依据双方在同居期间对于财产划分之约定实行处理原则;
若无此约定,则在同居期间购买之财产,原则上遵循由购买者拥有所有权之原则进行論理;
此外,针对同居期间给予对方的礼物或财物,适宜参照民法典合同編中所确立的赠与合同规定予以理解和把握,即一旦赠与行为成立,赠与物品的全部所有权便自此发生转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