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取决于具体的情形。
按照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离婚的状况下,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可主张索回嫁妆或聘礼:
其一,双方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二,尽管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实际未有共同生活过的事实;
其三,在婚前支付的聘礼或嫁妆而导致另一方的经济困顿。
因此,若存在同居关系,但婚姻登记手续尚未履行的情况,当事人是有权主张收回聘礼或嫁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