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将涉罪人员羁押两个月实属罕见。
关于刑事拘留,其时限是指公安机关就涉案问题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并对逮捕申请进行审理的总计时间。
一般来说,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被设为14天。
但是,如果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蓄意共谋犯罪的重大嫌犯,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