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而言,其最低应执行刑期的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在缓刑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实际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其次,如果是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则实际的执行期限同样不得少于二十年。
而所谓的“限制减刑”,实际上就是指当对某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之时,即便后面尚存在减刑的空间,罪犯仍需服满一段固定的刑期。
因此,“限制减刑”并非意指完全无法获得减刑机会,只是意味着能够获得的减刑期限受到一定的限制,禁止无限度的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