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而遭遇碰撞时,机动车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需依据各方有关行为对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以及其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按照相关交通法规中的条款,我们称之为“驶入行人类型车辆应尊重并谨慎对待步行者”。
由此可见,即便行人在闯红灯穿越公路的过程中,驾驶员也必须无条件地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避免与行人发生碰撞。
然而,若因驾驶员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正在闯红灯的行人,致使车辆意外地与之相撞,那么驾驶员仍然需要对此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具体的责任比例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