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储蓄活动,是否能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需要依据不同的案例来深入研究并采取灵活的解决方案,主要取决于该笔存款是否在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表明,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取到诸如以下几种类型的各类财产时,这些财产便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享有所有权:第一类是指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酬金;
第二类则包括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收益;
第三类则涉及到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收益;
第四类则涵盖了由遗嘱或遗赠行为所赠与的财产;
最后一类则覆盖了其他任何应当被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