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行为中,存在着诸多的免除责任的理由,以下列举主要的免责事项:
首先是当被侵权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产生损害结果时,行为人无需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假如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非人为因素而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同样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再者,对于因行使正当防卫权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如果这些行为均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之内,行为人亦可不负侵权责任,但需注意法律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