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宣布缓期执行的犯罪者,如果在缓刑期满后再次触犯新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并不符合所谓的累犯标准。
这主要是因为缓刑制度是在确保特定条件下不实际执行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
反观累犯的定义,则是指其在承受过某一程度的刑事处罚、经过相关刑罚执行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得到赦免之后,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触犯并被判处与之前相同或更重的刑法规定,这样才可以称为累犯。
所以,依据程序正义和刑法理论,尚未得以执行的刑罚本身是无法构成累犯的。《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