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环境中,当我们连续为某家企业服务长达十年以上时,如果主动选择离开这个岗位,那么往往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于被强迫辞退等特定情况而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决定,那么您仍然有可能寻求到合法合理的经济赔偿待遇。
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如果遭遇了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我们按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未能按照承诺的时间额度向我们支付薪资报酬,以及未能提供符合工作需要的有效工作条件或安全劳动防护措施这几种情形,我们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主张,同时向公司方面申请被迫解职所需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方式和金额,通常会参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实际年限来进行计算。
即在每个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段内,将会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补偿金的总额给予相应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们。
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整年的劳动者群体,将视作工作一年处理;
而对于只有不到六个月的服务期的朋友们,则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月工资额度超过所在省市直辖市、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地区上一年代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他们所能享受到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
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限制,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的时间。
在此过程中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平均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