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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2 09:50:02 已帮助18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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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
二者在行使过程中所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不应将履行顺序的先后误当作判断两者区别的唯一要素。
事实上,履行顺序通畅情况下并无明显差异,而真正体现出它们之间区别就在于:前者为已先行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后续债务尚未满足规定或合约约定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
后者则为已先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确证对方出现债务拖欠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对方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措施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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