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在行使过程中所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不应将履行顺序的先后误当作判断两者区别的唯一要素。
事实上,履行顺序通畅情况下并无明显差异,而真正体现出它们之间区别就在于:前者为已先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后续债务尚未满足规定或合约约定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
后者则为已先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确证对方出现债务拖欠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对方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措施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