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是否允许另一方将孩子带走,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如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探视事宜已经明确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接走子女,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就有权利阻止对方将孩子带走。
然而,如果该协议在此方面未作约定的话,那么另一方便可依据法律规定,将孩子接走,因为亲子情谊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异而完全消散。
尽管离婚之后,孩子可能会被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但他们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双重身份——既是父母共同的孩子,也是各自独立的个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