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购房行为中,若房产仅落在配偶一方的私人名下却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
首先,当夫妻关系依然稳固之时购买了房产,在未有明确协议对其进行划分的条件下,即使房产证上仅仅记载着其中一人的姓名,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其次,倘若房屋购置资金由双方之父母所承担,虽然权利证书上仅显示一位子女的名字,但这栋金山可以理解为按照各位家长的资助比例进行分割共享的,除非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意另行协商决定。
然而,当婚后产权由男方或女方父母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规定产权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则不能归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