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期限不明晰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具有随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此之前应对彼此给出相应的筹备时间以便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因此,在未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未定义确切履行日期的借款合同中,债权方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而诉讼时效则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后、以及相应的债务履行准备期结束之日开始计时。
然而,如果自债务关系建立起来的那一刻起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那么这样的债权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