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保证的范围可经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通过对话自主地协商决定。
当保证范围内的事项涉及到利息时,若保证人完成了其应尽的担保义务,那么他有资格在偿还债务之后,向债务人索要所产生的利息。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保证人在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他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畴之内,向作为责任人的债务人进行追加要求偿还欠款,从而享有类似于债权人的权利。
然而请注意,这一切行为都不应当侵害债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