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事宜,并无明确的时间范畴加以规定。
然而,在当事人提出此类诉讼请求之际,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业已消除,法院将无法给予支持与认可。
因此,当针对特定情形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之时,诸如重婚违法行为已然终止或者当事人年龄已到达法定许可结婚之年岁,这个原本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便会转变为有效状态,无权再次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