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施阶段所遭遇之情势变动乃指自合同形成以来客观环境中所产生之意外状况,此种意外状况与订约时各方所能预见者相异且并非源于经营风险范畴之内。
若针对特定一方继续执行合同,将有悖于公平原则显而易见,或者已使合同目的变得难以实现,则此类情势变化即为可适用之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