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债务乃指如下几种类型之债款:1.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明确认可等具备共同主观意识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2.若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本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负担的债务;
3.若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本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然而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均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债务已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