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实际过错的严重程度,去划分其相应的责任归属。
具体规则如下:
(一)如因某方当事人的故意挑衅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引发了本起交通事故的,该一方将承担全面的
赔偿责任。
(二)若有两方甚至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程度,来区分谁应负
主要责任、哪些人应该被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三)如果交管部门明确判断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对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那么这就属于无法预料的
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面当事人在此类状况下都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一方当事人若蓄意为之,故意制造了本次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不负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