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谈及女方自行所得之金钱在离婚时是否需要予以分配,需视这些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否。
若证实该部分财产乃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辛勤工作所得,那么除非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这些财产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或者协议,否则我们通常将其视为夫妻公共财产,在离婚之际必须予以分割。
若确证双方就婚后财产权益归属达成过特定的约定或共识,将会依据该协定来处置这部分财产。
然而,若此部分现金系女方婚前创造所得,那么无疑应被视作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予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