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谋害胎儿可能导致其无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相关条例,以下行为或情形如果发生在继承人身上,将会导致其失去继承权:
(1)主动实施谋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
(2)为了争夺家族财产而策划并伤害其他合法的继承者;
(3)经法院判决认定,长期遗弃被继承人,甚至对其进行残忍的虐待;
(4)捏造、修改、隐藏或者销毁有效遗嘱,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5)通过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强迫被继承人制定、改变或撤销遗嘱。
这些行为的严重性,都将有法律进行严格的制裁和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