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经解后其中一方拒绝对方观看子女,享有探访权益之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协助完成探望权的实施;
若两方为诉讼离婚,并且法院已作出关于探望权的明确判决,则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探望权。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案件,法院通常仅会选择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并不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实施强行干预。
然而,如探望权行使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未获得探望的另一方有权暂时中止其探望权,直到相关正当理由消除为止:
(1)探望权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变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探望权人患有重大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危及子女身体健康的严重疾病;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对子女做出侵害行为或是触犯刑法,损害到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4)探望权人与其所探望的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迅速恶化,以致该名子女坚决反对再行探望;
(5)出现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心理和生理健康发展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