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已婚夫妇的家庭中,若其父母为他们购置房地产提供了资金资助,那么这份资助理所当然被视为对整个家庭成员的无偿赠予,除非其父母在此过程中有过明确声明,仅将此资助赠送给某位特定的子或女。
在这种情况下,被誉为“家庭共有财产”的这笔房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应该遵循平等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不过,对于婚后由某一方亲属提供财务支持并购买房产,同时房产证上只有自己儿女姓名的现象,我们可以理解成这是其父母对于自己孩子的无偿赠予,因此这个房产可以看做是子女个人拥有的资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