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发生快件延迟送达、遗失或损坏,抑或其中内容物短缺等情况,对于已进行保价操作的快件,须按照相关快递服务提供商与寄件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保价规则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而针对尚未进行保价操作的快件,则应依照国内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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