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静默期究竟为何物?它的意义与时间长度又是如何被规定的呢?实际上,离婚静默期仅限于人们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而对于诉讼离婚则并无此类静默期的硬性规定。
当夫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离婚后,便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待各项条件均满足离婚标准时,该机关将会暂缓发放离婚证书,延缓婚姻关系的解除。
通常情况下,离婚静默期为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时开始计算。
在此期限内,如若有任何一方不愿意中止这段感情,其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公元31日后,已处于静默期期满的双方(需双方共同决定,单方决定无效)应在接下来的30天内向婚姻登记机关亲自请求发放离婚证。
若逾期未能办理手续,将被视作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从而无法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