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是否需要通过法院程序予以解决这一问题,一个普遍的误区在于,它并不需要通过法庭的裁决来解除。
实际上,对于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角度来看,我们既不倡导也不认定其合法性。
同时,这种现象并不在法律所规定的调解范围内。
因此,当涉及到未经婚姻登记便自行居住生活的情形,男女双方基于某种原因而寻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并不会对这类诉求进行审理和裁判。
然而,如果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或者纠纷的话,那么这些事项将纳入法律管辖的范畴,男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