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与祖母并未享有直接的探视权力,因为探视权乃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地探望子女的特定权利。
在离婚之后,若非直接抚养小孩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彼方有相应的义务予以协助。
换言之,父或母对于子女的探视权乃是源于其亲子关系这一独特身份所享有,这项权益仅能由父母本身实施,他人并不拥有该项权利,亦不得替代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探望权属于子女父母双方所享受的法定权利范畴,并不延伸至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近亲属身上;
因此,祖父与祖母并无直接的探视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