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广告发布被当作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的要约,即是指当事人想要达成某种协议或合同的表达意愿;
相反地,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另一方能向己方发起要约的表示方式。
常见的要约邀请有: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募资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业广告和宣传等等,还有在邮寄中发送的价格列表等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