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服刑者并非必需实实在在地在其所指派的牢房中度过十年时光,在监狱服刑期间,他们实际上享有多种可能的机会来减轻其刑期,或者达成假释以从监禁中提前释放。
那些因各种罪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其所负刑罚的过程中,如若严格遵循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并且显示出诚挚的悔过之情,抑或是取得了立功表现,均可请求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