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权分配条款产生异议之后所应采取的解决策略概述如下:
1、当协议尚未具备法律效力时,立约各方有权随时对其内容予以修订或撤销。
在此基础上,可重新展开友好协商,若协商结果未能令各方满意以致无法实现协议离婚,那么当事人即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倘若已经签署生效的协议出现争议,夫妻双方应共同寻求解决方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自行调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然而,如存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疾病或虐待子女等不适合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可或者双方联合呈请法院进行变更审理;
3、除了上述途径外,如果各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也可以考虑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