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刻意编造并虚构事实,以这些虚假事实为素材,发起民事诉讼,严重侵犯了国家司法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司法秩序构成了极大威胁,甚至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更为恶劣的是,这种虚假诉求还可能干扰司法程序,严重扰乱了正常公正的法律秩序。
在此特别指出的是,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对于向仲裁机构提出的虚假仲裁并不包含在内。
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民事诉讼不仅仅指的是诉讼的开始部分,更涵盖了整个完整的诉讼过程,例如研议起诉、进行立案、举行审理、进行审判以及裁判监督、执行等众多环节。
此外,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更加恶劣的手段,故意伪造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如判决书、公证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等,试图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采用的方式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因此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应受到相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