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团体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律裁决过程中,每个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那些组织并领导了犯罪集团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人——亦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首犯”,应当按照该集团实际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来加以判处罚责。
而在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其中某一人士仅扮演着次要的角色,或是在完整的犯罪行为中仅仅发挥了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就被视为“从犯”。
对于这些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应予以适度的从宽处理、适当减轻其刑罚责任、甚至有可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