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犯罪人同时领受有期徒刑与拘役的惩处时,必须认真的履行有期徒刑刑期。
依据中国《刑法》中的多项惩罚办法,如果其中包含了有期徒刑与拘役这两种罪名,那么必须严格按照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
若在数项罪行之中既有有期徒刑又有管束,或是拘役与管束的情况,那么在执行完主刑有期徒刑、拘役后,剩下的管束刑期必须依然执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