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规框架下,前任配偶对子女的探访权通常不得予以否定。
相关规定明确表述,离婚之后,未被明确抚养责任的父母,享有探视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须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的安排,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效,则应由法庭进行裁决。
对于那些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父或母亲的探望行为,法庭有权决定中止其权利;
但是,当中止原因消失以后,此类父母的探望权仍将得到恢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