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遭到解职的员工,除非符合以下各类条件可以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一)员工患病或出现非工伤情况,病愈后已无能力进行原有的本职工作,同样也无法适应展现在用人单位面前的额外安排的新工作;
(二)当员工的工作表现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已经接受过公司提供的培训或岗位调整的机会,但最终却仍然未能达到工作要求标准的状况;
(三)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动,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顺利执行,因此经过与相关人员协商,仍旧未能对更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