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及到儿媳妇居住的房屋产权归属于婆婆和公公的情况,那么这对父母就拥有了裁决该问题的完全权力。
他们有权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自由裁量,包含是否允许儿媳妇长久地居住于此。
然而,倘若儿媳妇所入住的房子并不完全属于婆婆公公的,可能是她与其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亦或是其丈夫或儿媳个人的独立财产,此时,婆婆公公便失去了强制要求儿媳妇离开的合法权限。
再若,父母仅仅以破坏儿子儿媳婚姻幸福为初衷而驱逐儿媳妇的话,那他们更是无能为力了,因为不管是谁,都不具备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