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的法规条例,在合伙业务中未能分发利润并不等同于股权所有者有权非法占有和支配企业的资产。
对于未能享受回报的合伙人来说,他们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提供了一些可能帮助到您的建议:
首先,您需要确认公司内部是否真实存在可供进行资金分配的净利润,另外,您还需确保该公司在过去五年内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利润配发活动。
作为股东,您有权利通过详细阅读公司每季度甚至每年的财务会计资料来获取这方面的信息。
其次,你可提出请求,让公司举办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并在会中对是否将收入分发给每一位合伙人这个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若最终的决议结果表明无法进行分红,那么那些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并且并不支持这种做法的合伙人则有权投出不同意的投票。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当分红决策案经过全体员工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之后的90天内,如果您对于这个决定仍然感到不满或存在其他疑虑,此时便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援助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