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另一方拒绝配合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其实是不能被允许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自离婚之日起,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那些并非直接承担抚养职责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行使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负有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
然而若遭遇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中止对方行使探望亲生子嗣之权力的情形,那么有权拒绝授予尚未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承担监护职责的那位父母的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