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申请仲裁的期限有严格的限定,即一年的时间限制。
这个一年是从劳动争议的当事方知晓或应该知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之日开始算起的。
若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因欠发工资而产生的争议,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不受本条例所述的仲裁时效期一年的严格限制;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消除,则应自该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计,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