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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记离婚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第三次登记离婚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4-14 15:00:06 已帮助16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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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登记离婚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关于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流程如下:
(1)拟订离婚协议书
在这个环节中,夫妻二人须共同起草并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文件,其中内容应详细列明两人皆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债务负担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共识。
(2)递交申请接受审核。
经过以上准备之后,夫妻双方务必将其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结婚证书与拟定好的离婚协议书等所有必要材料一同携带齐全,亲赴当地民政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审批。
(3)度过静默期。
通常情况下,自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日起到第30个自然日内,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改变主意不愿离婚的话,均可前往民政局撤销离婚申请待处理。
此即大家所熟知的“30天静默期”规定。
(4)终审与发放离婚证书。
在经过30天静默期以后,从第31日期至第60日期,仍为夫妇一方的夫妻们也需要再次亲身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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