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权占有所承包耕种的耕地、林地及草地等自然资源,享有自由使用及获取相关经济回报的无上权益。
同时,承包者还具备将这些土地使用权进行适当流转、互换以及转让的权力,从而实现农业生产效益最大化。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能够合理利用所拥有的土地,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并在遭受建立的损失时,依据实际情况享有得到适当赔偿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