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活动,主要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公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详尽的例行讯问。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检察院在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问询和核实,听取他们的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的建议、观点与想法,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或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任何书面形式的意见需求,都应将其作为附件,及时附卷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