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在法律实践中并非必须采取书面对称的形式,而是以书面表达为主导原则,这是由于书面签署的借款合同在争议纷纭之时更有助于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若当事各方不愿采用书面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亦可通过口头协商或其他创新形式等途径达成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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