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被告方向男方进行诉讼请求离婚,而女方却并不希望走到这一步的话,那面临的挑战就是女方须得证明他们之间的夫妻情感并未出现裂痕。
因为对于法院来说,做出离婚判决的唯一准则正是双方的婚姻感情破裂这个因素。
只要女方能成功地证实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那么法院便无法给出离婚的判决结果。
然而,假如男方已经出具了足以视为证据的文件以显示其与女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接下来,女方就必须承担起证明自己观点的重任。
如果女方无法对男方提出的证据作出有力反驳,且这些证据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无论双方对于离婚意见是否达成一致,法院都将会给出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