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宣传的判定关键点可归纳如下:
首先,涉及到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以及广告发布商等。
其次,虚假宣传的特定表现形式通常为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及广告发布商等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其所代理或销售商品/服务开展的虚假宣传活动。
此外,虚假宣传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引人误解的程度极高,以致于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从虚假宣传的动机与意图来看,广告制作人只有在明确知晓或应当预见该事件的真实情况时,才需要对此类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广告主来说,无论他们的主观意愿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对所有的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