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若因为受胁迫而缔结之婚姻不具有合法效力,然而却划归为可撤销婚姻范畴之内。
受胁迫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的某一方当事人,亦或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向另一个特定的婚姻关系方,施加威胁或强制力,使得婚姻关系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违背其真实意愿而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