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当夫妇决定采取协议离婚方式时,他们需要携带诸多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结婚证书等。
除此之外,他们还须携带一份详尽且具体的离婚协议书,其内容涵盖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子女抚育权的归属及债务承担的比例等事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递交离婚申请。
若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未能及时赶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那么都将会导致整个流程的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