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的居住权是具备可继承性的。
然而,现如今某些特殊类型的房产的住权却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定,例如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住宅楼以及某些干休所的物业等。
这类物业通常会设有一些制约继承的条款或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则无法实现正常的继承过程,子女自然也无法继承并继续在此类物业中居住生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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