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通常具备如下五个客观方面的特征:首先,通过捏造或者假冒实际无实体的单位,或者使用他人的名义与他方签订合同;
其次,采用诸如伪造、变更、失效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等手段为自己的业务进行担保;
第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性的方式诱导对方企业或个人继续签署并执行合同,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再次,在收取了对反企业或个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资产后,故意逃避或者消失不见,导致对方无法追回其财产;
最后,如果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采用了除上述几种之外的任何一种方式来骗取或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