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丈夫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予情人而引发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该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那么作为妻子方可请求撤销此项赠与。
原因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其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其另作他用,否则,受害方配偶有权要求追回被擅自赠出之物。
然而,若丈夫所赠送的款项来源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理论上讲,作为其合法妻子的女方并不具备主张返还的资格。
这是由于,根据法律原则,个人财产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并无权干涉或介入处理,特此,对于该名男子的私人财产,他享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