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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少分遗产给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对于遗产分配事宜,倘若其中涉及到不履行赡养义务继承人,那么其所能分割的遗产比例应当是降低而非增加。
按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法律规定,在同一顺位的诸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过程中,他们各自能够享有的比例理应保持平均。
然而,如若存在任何具备扶养能力以及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并且他们却未能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这种情况下应对该类继承人的应得遗产部分予以扣减甚至不给予分配。
因此,对于未曾兑现或违反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他们可被合理地减少拥有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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